“被执行人的法制意识不强,人为制造障碍,经常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申报,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运行情况并不理想。”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卫彦明今天(18日)在接受《法制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。
据了解,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是2007年民诉法修订时增加的制度,立法目的是通过当事人申报财产减少发现执行财产的成本,加快执行程序。
“被执行人拒不申报、虚假申报财产在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十大类型中占了较大比重。”卫彦明说。
此外,转移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常用手段。在诉讼或执行阶段,被执行人采取转移、隐匿或变卖可供执行财产的方法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,以此来逃避执行。如将个人名下的房屋、土地使用权、交通工具等变卖或变更在亲朋好友名下;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、其他组织采取公款私存、公车私牌、多头开户、固定资产不入账等形式,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。
“被执行人通过在责任财产上设置质押权、租赁权、承包经营权等,来达到对抗执行的目的,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转移财产。”卫彦明说,转移财产是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,而虚构债务就是增加责任财产上的担保范围,并以此来稀释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受偿比例,从而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。有的表现为虚构债务后直接偿还或直接以物抵债;有的表现为虚构债务后,再配合虚假诉讼,取得法律文书后进入参与分配程序。
“走为上”是规避执行的一种常见方式。有些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,离开其住所地躲避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院,拒不履行义务。
据卫彦明介绍,滥用权利救济途径,拖延执行,拉拢腐蚀执行人员或托人说情,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又一手段。
卫彦明说,还有的被执行人采取让年迈老人、弱势群体等出面阻挡方式,公开阻碍、抗拒执行,这在排除妨碍、交付房屋等案件中较为常见。而采用虚假协议离婚、虚假仲裁、虚假公证、虚假破产、虚假诉讼这类规避行为的共同点是,借助公权力的介入,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,从而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。
据介绍,针对通过离婚等形式规避执行的现象,各地法院正在探索各种反制措施。有的法院尝试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,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,及时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,并查控原配偶名下的相应财产,对于反制“假离婚”效果明显。
据悉,最高法将在吸收各地法院实践经验基础上,尽快制定出台财产调查、当事人追加变更等司法解释。